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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杭州7月7日電(記者韋慧 裘立華) 浙江溫州市平陽縣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有效投註額約10.2億元的網絡賭球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其餘15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刑罰,並各處罰金75萬元至2萬元不等。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歷某,溫州市鹿城區人,1999年和2007年均因犯賭博罪被判處刑罰。2012年8月前,歷某等人從別人處拿到澳門某網站賭球賬號A的總代理權。隨後,歷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潘某、林某等人各自或合伙發展賭客進入網站賭博及發展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髮展賭客進入網站賭博。A賬號的股東占20%的股份,下級代理占30%至70%的股份,剩餘股份則誰發展誰占有。
  同時,朱某負責對股東賬號A的運行情況進行查看,歷某以每月6000元的工資雇請被告人陳某代其開出A賬號下麵的一級代理賬號,並結算A總代理與代理商輸贏情況的賬目。歷某將A賬號的股東應得收入由被告人金某打款至A賬號股東指定的賬戶。
  據瞭解,總代理賬號A下麵共開出23個一級代理賬號,從2013年3月起至6月被查,在100天左右的時間里,共計接受有效投註額約為10.2億元。2013年5月24日至6月18日,金某明知是網絡賭博的款項卻幫歷某匯到A股東指定的賬號,6筆共計215萬元。
  除了網絡賭球的犯罪行為外,潘某還從澳門某網站拿到“六合彩”代理賬號B的代理權,讓他人進入網站賭博。代理賬號三期共獲利5.27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歷某等16人結夥經營網絡賭球和“六合彩”代理,接受投註,情節嚴重,均構成開設賭場罪。鑒於被告人歷某有賭博的故意犯罪前科,情節嚴重,而其餘被告人分別存在自首、如實供述、立功、從犯等情節,依法或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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