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烹協公開信要求工商局致歉
  北京消法學會副會長邱寶昌:企業對此次公佈條款存誤讀
  中國烹飪協會昨日發表公開信,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對北京市工商局發佈餐飲行業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公開道歉。對於行業協會與政府部門這次罕見的激烈衝突,市工商局昨日沉默應對,北京晨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常務副會長邱寶昌律師。他認為,工商部門認定霸王條款不存在依據不足和效力不夠的問題,部分企業對此次公佈的條款存在誤讀。實際上,邱寶昌律師的觀點,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是工商局的應答方向。
  爭議“霸王條款”1
  “禁止自帶酒水”
  中烹協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餐飲企業和消費者都有充分選擇的自由。餐飲業與壟斷行業不同,消費者完全可以用腳投票。而且目前《價格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條文中,並未把餐飲企業“禁止自帶酒水”等行為劃分到違法範疇。
  工商部門鼓勵消費者自帶食品到餐廳就餐?邱寶昌認為純屬誤讀。此條款被認定為不公平格式條款,原因是它剝奪了消費者的投訴權利。
  生活中,即便消費者不聽建議,自帶了部分食品,但不能因此免除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其他餐飲服務的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依法享有對餐廳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務進行監督與投訴的權利。
  爭議“霸王條款”2
  “減少訂席須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則全額收費”
  中烹協認為,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訂餐服務合同》中也強調雙方可在協商的前提下,約定提前通知天數和合同解除的違約問題。如今卻列入霸王條款,這兩種做法完全自相矛盾。
  邱寶昌則表示,這一條款的違法點是在消費者違約之後,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強行按照費用全額收取違約金。如果消費者未能提前告知經營者減少訂餐席數,經營者可以依法追究消費者的違約責任,要求消費者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但不加區分地按照費用全額收取違約金,就明顯超過了合理範圍,屬於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爭議“霸王條款”3
  “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丟失本店概不負責”
  中烹協表示,公安部門從保護人身財產安全角度,要求服務行業盡到提醒義務,在民警提示中也會強調在提醒後丟失自負。
  邱寶昌認為,將這條界定為不公平格式條款,並不是說只要發生財物丟失都由餐廳承擔全部責任。出現這種情況應首先分清具體責任,如果消費者對財物丟失有責任的,應自行承擔;如果是由於經營者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財產損失,經營者是不能免除相應責任的。經營者使用諸如“概不負責”或“責任自負”這樣的絕對化用語時,就構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爭議“霸王條款”4
  “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
  中烹協表示,目前所有的餐飲企業採取的做法是,既為消費者提供反覆使用的餐具,又為有消毒餐具使用需求的消費者提供更多一種選擇。而且餐具消毒是按照衛生部的通知貫徹的,“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這樣的字眼一般是餐具公司印製的。中烹協認為,如果這種表述算違法,餐飲企業只是使用單位,而並非違法主體。
  邱寶昌認為,上述觀點有混淆概念之嫌,因為消毒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並沒有發生合同關係。《食品安全法》明確了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消毒餐具的義務,餐飲企業理應承擔因消毒餐具產生的費用。至於消毒工作具體是由餐飲企業自己承擔,還是外包給其他消毒企業,與消費者沒有關係,餐飲企業也不應把相關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對話邱寶昌
  北京晨報:工商部門認定霸王條款是否有充分法律依據?
  邱寶昌:《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對格式條款問題有明確規定,北京市工商局適用的是依據上述兩法制定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北京晨報:如何看待工商部門提出的一個月整改期?
  邱寶昌:一個月的整改期,是給餐飲企業自查自糾的時間,這也充分體現了工商部門理性執法、柔性執法的理念,這種做法有利於規範市場,引導餐飲企業調整經營策略,營造和諧的消費關係。
  晨報記者 肖丹
(編輯:SN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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